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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金?定金!泸州女子购车起风波

视听泸州 2023-06-18


不少消费者在购物时

会遇到先交定金的情况

近日泸州的罗女士(化名)

在购车时就遇到了一件棘手

↓↓↓

购车不成,定金还退不了



消费者:车商不按合同办事,应当退还定金


罗女士告诉视听君,今年国庆期间,她在江阳区未来大道一家北京汽车4S店内,看中了一款车价约14万元的越野车,与4S店确定选择白色但销售人员告知白色款没有现货,需要等待几日。



双方沟通好后,罗女士于10月6日与泸州启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《汽车销售合同》,并且支付了5000元定金,合同上标明了车价、贴息、上牌、颜色等内容



一直到10月底,罗女士仍没能见到预订的爱车。期间,销售方希望罗女士换成现货银色款,罗女士表示拒绝;销售方又提出可以从外地调货,但开票信息和保养服务都由供货地区经销商提供,罗女士认为购车渠道不安全,也拒绝了。



最终,罗女士以未提供约定颜色、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为由,要求销售方退还定金,但销售方不同意,沟通陷入僵局。


车商:系消费者单方面违约


视听君联系上了泸州北京汽车4S店的销售经理张女士,她表示,这件事系罗女士单方面违约


张经理介绍,签订《汽车销售合同》后,她曾向罗女士确定提车时间,但因罗女士表示自己丈夫要出差至10月底,暂不能确定提车日期,因此4S店才没有进车到店。



张经理告诉视听君,自己确实询问过罗女士可否换成银色现车,被拒绝后,她又与罗女士交涉提车日期。但沟通中,罗女士总是谈到购车价格偏高,希望4S店能多给6000元优惠。


4S店拒绝了罗女士的优惠请求后,双方就再没对提车时间进行确定。张经理认为,此事系罗女士单方面违约,而且银行的贷款手续已经办结,因此不同意退还定金。



律师:合同条款严重缺失


四川求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,定金是否退还,需确定违约责任在哪一方——若车商违约,定金双倍返还;若消费者违约,定金不予退还。因此,该事件中消费者罗女士想要拿回定金,需提供销售方拖延交付车辆的证据


张月还表示,该事件中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条款严重缺失,签订合同的时间、交车时间、违约责任、交付验收方式、解决争议办法等一系列条款均未确定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基本条款要求。但由于消费者已签字确认,该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,张月建议最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。



除此之外,罗女士在签订合同时,写的是“定金”,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一字之差,二者的概念却完全不一样。律师提醒,市民在消费购物时,最好支付“订金”,不论哪一方反悔,商家都要原数退还。若支付的是“定金”,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关于定金退还、违约认定等条款,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编写|汪恒怡

责编|范宇航 张帆
泸州市广播电视台全媒体中心出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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